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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魚年斗鱼 - 每个人的直播平台【官方指定平台】薪400萬主播被挖引官司與轉投共賠90萬
-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5-08-29 16: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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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魚將跳槽主播和全民TV背后的“東家”告上法庭,官司1年打了2輪。游戲解說是否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挖主播”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等系列問題成為本案焦點。
12日,長江日報記者獲悉,武漢市中院二審判決跳槽主播與轉投平台“連坐”,連帶賠償斗魚經濟損失90萬。
“秋日”的本名叫朱浩,是斗魚直播平台發掘並培養起來的知名游戲主播。隨著知名度的提高,朱浩在斗魚直播獲得的報酬也迅速增加。2014年10月,朱浩的報酬為每月2500元。到了2015年9月,這個數字攀升為年薪400萬。
2015年9月1日,朱浩和魚趣公司簽訂5年《游戲解說合作協議》,其游戲解說視頻、音頻的各項權利、權益歸魚趣公司獨家所有。
然而,2016年下半年,在合約未到期的情況下,朱浩離開斗魚直播跳槽至全民TV平台。在鹽城晚報刊登《大豐小伙當游戲主播年薪超千萬》一文中,朱浩透露,因與簽約平台(全民TV)有約定沒有透露年薪的具體數字,但默認超千萬的事實。
魚趣公司是向斗魚直播平台輸送主播資源的關聯公司,全民TV是與斗魚直播類似的直播平台,其主辦單位是炫魔公司(后變更主辦單位為脈淼公司)。
2016年5月,魚趣公司發現朱浩在斗魚之外的直播平台進行游戲解說,2個月后,將朱浩及全民TV背后的“東家”炫魔公司和脈淼公司全部告到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
魚趣公司請求法院,確認其對朱浩在雙方合約期內制作的協議游戲解說作品享有著作權,炫魔、脈淼公司在其經營的全民直播平台上直播、播放朱浩“爐石傳說”游戲解說作品,侵犯了魚趣公司的著作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立即停止直播、播放,賠償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魚趣公司對朱浩在雙方合約期內、在斗魚TV平台上直播的“爐石傳說”游戲解說作品享有著作權﹔炫魔公司、脈淼公司在全民TV平台上直播、播放朱浩涉案“爐石傳說”游戲解說視頻、音頻的行為構成對魚趣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脈淼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經營的網絡直播平台全民TV上直播、播放朱浩“爐石傳說”游戲解說視頻、音頻﹔朱浩、炫魔公司、脈淼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魚趣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90萬元。
2017年7月,魚趣公司、炫魔公司、脈淼公司,都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至武漢市中院。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魚趣公司對朱浩在雙方合約期內、在斗魚TV平台上直播的“爐石傳說”游戲解說作品享有著作權。二審法院撤銷了該項判決。
魚趣公司對朱浩在雙方合約期內、在斗魚TV平台上直播的“爐石傳說”游戲解說作品享有著作權,其前提是該游戲解說構成作品。
二審法院認為,著作權為法定權利,解說要構成作品必須符合法定要件。也就是說,解說內容是不是作品,關鍵在於是否具有較高創作水准的獨創性。游戲解說具備構成作品的可能性,但應根據具體解說內容進行個案判定。魚趣公司並未提交特定解說及展示具體解說內容,無法判定其解說是否符合獨創性要求,以及是否構成作品。因此,認定魚趣公司對朱浩解說享有著作權無事實依據。
一審法院認定,炫魔公司、脈淼公司在全民直播平台上直播、播放朱浩涉案“爐石傳說”游戲解說視頻、音頻的行為構成對魚趣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魚趣公司和朱浩有權約定作品的權利歸屬,甚至於約定朱浩自行錄制的解說作品的權利歸屬,但無權以雙方的合同限制第三人利益或為第三人設定義務。在炫魔公司、脈淼公司未參加並同意的情形下,即便合同約定朱浩在全民TV進行解說產生的權利歸魚趣公司,也不應直接對炫魔公司、脈淼公司產生效力。因此,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的該項判決。
雖然否定了全民TV“直播、播放”游戲解說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但卻認定炫魔公司、脈淼公司“挖主播”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審法院認為,炫魔公司、脈淼公司明知而擅自使用他人培養並獨家簽約的知名主播資源。“挖主播”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必須考慮網絡直播行業的競爭環境及特點,探求該行業公認的商業道德。認為“挖主播”的行為,無法促進行業效率提升、對競爭對手造成實質損害、帶來無序競爭、損害行業發展、減少消費者福利,違反該行業公認的商業道德,因此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審法院認為,網絡直播行業中,主播資源是企業的競爭資源,也是企業的競爭成果,主播的流失將直接導致觀眾的流失。如果不加節制地允許市場主體任意使用他人通過巨大投入所培養的主播,以及放任主播的隨意更換平台,競爭主體將著力於直接攫取主播資源及其所附帶的觀眾和流量,而不再對優質主播資源的培養和產生進行投入,又或者哄抬主播身份,增加行業的負擔和成本。而鑒於主播資源是直播平台的生存資源,被損害者要麼成為“劣幣驅逐良幣”的犧牲品,要麼不得不參與“挖角”與“被挖角”的惡性循環式競爭,最終導致無序及無效競爭,整個行業的發展放緩。
一審法院判決,朱浩、炫魔公司、脈淼公司向魚趣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90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炫魔公司、脈淼公司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給魚趣公司造成了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在本案中,各方當事人都未能舉証証明魚趣公司的具體損失,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了炫魔公司、脈淼公司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后果、侵權行為持續的時間等因素,據此酌情判賠90萬元,二審法院維持了該項判決。
為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2017年,全市法院共審結知識產權案件6315件,遏制侵權行為,激發創新活力。
據了解,法院加大了對新技術、新業態、新產業保護力度,審結的全國首例網絡主播“跳槽”引發的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體現出司法對網絡直播等新業態規范發展的引導作用。此外,全市法院還推進武漢知識產權審判庭建設,依法審理跨行政區域知識產權案件18件。探索技術調查官制度,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協作,聘請專家為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提供技術支持。密切關注電子商務領域新型案件,在全省率先適用訴前禁令,制止惡意攔截騰訊APP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記者賈雪梅)
網絡直播行業是2014年才興起的互聯網細分行業,2016年發展成為最熱門火爆的互聯網產品,對互聯網及大眾生活方式產生巨大影響,但其行業特點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與界定。因此,在很多法律實踐的保護上尚存爭議。
答:創意和智力成果具有無形性、易傳播性和不易控制等特征,是知識產權保護難的根本原因。直播這種新型模式,其核心競爭資源並非技術或產品,而是人,即主播﹔主播和觀眾之間的消費黏性較強,是直播平台的生存基礎。“人”本身並非傳統知識產權所保護的范圍,於是,知識產權保護面臨著直播新模式的挑戰,亟待在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界限與保護新型知識產權權利人之間尋找到一個平衡點。
問:本案是全國首例網絡主播“跳槽”引發的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體現了司法實踐的哪些突破?
答:本案首次歸納了網絡直播行業的特點,區分了它與互聯網其他細分行業及傳統行業的差別。
答: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列舉式規定,法院在裁判案件時,通常適用該類型化規定作為法律依據。但由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時間早於網絡時代,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化中沒有關於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列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是一般條款,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要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來裁判案件,難度在於如何確定該一般條款中抽象法律規則的具體要求。
二審判決則通過一般條款來彌補立法列舉的不足,體現了司法實踐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式規定在特定互聯網領域的突破。
答:一是法院面對由新型知識產權引起的糾紛時,需秉承一種全新的觀念與視角,在裁判時需轉變傳統思想觀念與思維模式。立法永遠落后社會生產生活實踐,新型知識產權保護的核心客體多為新型的無形財產。
二是在當前環境下,通過確立典型案例、指導案例的裁判規則,建立一套統一的適用於新型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則體系﹔待時機成熟時,再通過立法對新型知識產權予以確定。
三是將知識產權法律與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在內的關聯法律相結合,多管齊下,加大對新型知識產權的保護。令人欣慰的是,2017年11月4日修訂、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新增了互聯網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相關規定。(記者賈雪梅)
編者按:近期,互聯網應用適老化改造成為輿論熱點。相比尚不熟悉互聯網的老人,已經能夠熟練掌握互聯網應用操作的老年網民同樣面臨網絡謠言、網絡詐騙、虛假廣告等陷阱,他們抵御風險的能力遠低於年輕網民。…
在現代社會數字化與智能化飛速發展的當下,老年人與互聯網之間的“數字鴻溝”已成為必須逾越的課題。2020年底,工信部正式印發《互聯網應用適老化及無障礙改造專項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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